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23號債權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蔡碧玉 債務人0000-000000A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肆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國家於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對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有求償權。前項求償權,由支付補償金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行使。必要時,得報請上級法院檢察署指定其他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為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2條第1、2項定有明文。查債務人所為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侵訴字第185號判決所示犯罪事實、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侵上訴字第273號判決駁回債務人之上訴,而該案之被害人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向債權人之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申請補償金,經該會於101年7月25日以101年度補審字第45號決定應補償被害人40萬元,債權人並已於101年10月8日依上開決定書支付被害人補償金完畢,是爰依前開規定,請求債務人應給付如第一項所示金額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書記官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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