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6號原告 傅昱晨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 律師被告 潘紹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書記官簡鴻雅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6號原告 傅昱晨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 律師被告 潘紹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書記官簡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