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1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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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17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提起公訴,本院於同日訊問被告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於十日內竊盜六次,又自承係因缺錢而行竊,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種犯罪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遂於該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裁定予以羈押。經本院於九十七年一月十七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端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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