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婚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婚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4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梁凱富 律師複代理人 王俞倫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所明定。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並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31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高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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