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簡調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苗簡調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苗簡調字第255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之住所。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被告之住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之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之住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命其補正。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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