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家繼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5號原告 劉清榮 被告 莫太乙
莫太山
莫順凉
莫素珠
趙莫素雲
莫清琪
莫昆用
莫秀鳳
莫秀美
莫秀玉
莫清水
莫清山
莫春連
莫滿足
莫滿子
劉清威
劉清輝
呂晃志
呂昇益
呂健賓
劉碧連
劉碧霞
蔡振銘
蔡淑眞
蔡淑貞
高蔡淑薰
黃春錠
黃羿瑄
莊淑娥
莊守仁
莊淑珍
莊淑玲
蔡德福
蔡能忠
蔡能欽
蔡驛忻 受告知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 蔡譯忻 」之記載,應全部更正為「蔡驛忻」;附表二編號17姓名欄中「 莫清連 」之記載,應更正為「莫春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明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書記官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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