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83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83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8393號債權人 簡麗芳 債務人 黃美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佰陸拾貳萬肆仟玖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附表:
┌─┬──────┬──────────────┬────┐│編│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率││號│(新台幣)││(年息)│├─┼──────┼──────────────┼────┤│1│516,000元│自101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6%│├─┼──────┼──────────────┼────┤│2│684,000元│自101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6%│├─┼──────┼──────────────┼────┤│3│648,000元│自101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6%│├─┼──────┼──────────────┼────┤│4│648,900元│自101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6%│├─┼──────┼──────────────┼────┤│5│322,000元│自101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6%│├─┼──────┼──────────────┼────┤│6│392,000元│自101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6%│├─┼──────┼──────────────┼────┤│7│414,000元│自101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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