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謝盈瑩 代理人 黃勃叡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莊振發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張佩珍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李孟桓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相對人即債權人挺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洋億 相對人即債權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法定代理人 王顯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邱森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債清條例)第127條第1、2項及第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民國(下同)105年3月18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目錄,清算財團包括:1.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及其上66建號建物;2.機車1部(車號:000-000)。經本院依職權查詢,亦查無其他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
三、次查聲請人提出之清償方案為:1.公開拍賣土地及建物;2.機車為00年出廠,殘餘價值不高,提出3,000元代替變賣。
清償方案經書面債權人會議依債清條例第118條通過,並已分配完結,爰依前揭規定裁定終結。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