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245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司促字第 1245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45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鄧天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