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523號原告 駱俊傑 被告碧海連天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祥 被告 簡慶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連帶將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內約1000坪之土地回復原狀並返還予原告,依系爭土地102年度1月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300元,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00000000元【計算式:7300x1000x3.3058=00000000】,應徵裁判費224432元;原告第二項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已到期之租金180000元、懲罰性違約金0000000元、已到期之不當得利15000元,惟一訴附帶請求其損害賠償、違約金者,不併算其價額,是第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0000元,應徵裁判費1880元,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226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