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25號
抗告人
即原告CHERRETLEAKEYNDIWA( 查力基 )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20日113年度補字第82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