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1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70號

債權人 黃雅渝

債務人RUBIASJANRONAMIO( 羅恩 )

OAINGLOURENCEVELASCO( 羅倫 )

CUYOSERNESTOJRCORNOSO( 艾瑞 )

IGLESIASRAYMARTMALICDEM( 瑞馬 )

JUNIOCRISPINVIRAY(克里斯)

護照號碼:MM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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