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70號
債權人 黃雅渝
債務人RUBIASJANRONAMIO( 羅恩 )
OAINGLOURENCEVELASCO( 羅倫 )
CUYOSERNESTOJRCORNOSO( 艾瑞 )
IGLESIASRAYMARTMALICDEM( 瑞馬 )
JUNIOCRISPINVIRAY(克里斯)
護照號碼:MM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