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羈更(四)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羈更(四)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忠誠
陳昱瑋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振興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羈押(聲請案號:99年度聲押字第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如卷附羈押聲請書。
二、經查:㈠被告陳忠誠、陳昱瑋前於偵查中因涉嫌殺人案件,經聲請人
聲請羈押,經本院訊問後,認無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9年10月15日裁定均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交保候傳而釋放,經聲請人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偵抗字第1267號裁定撤銷原裁定並發回本院,復經本院以99年度聲羈更(一)字第7號裁定被告2人均予以羈押,經被告2人提起抗告,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偵抗字第1345號裁定撤銷原裁定並發回本院,再經本院以99年度聲羈更(二)字第8號裁定被告陳忠誠、陳昱瑋分別以10萬元、12萬元交保候傳而釋放,經聲請人提起抗告,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偵抗字第1411號撤銷原裁定並發回本院,再經本院以99年度聲羈更(三)字第9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偵抗字第1498號裁定撤銷原裁定並發回本院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3930號影卷、本院99年度聲羈字第464號、99年度聲羈更(一)字第7號、99年度聲羈更(二)字第8號、99年度聲羈更(三)字第
9號及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偵抗字第1267號、99年度偵抗字第1345號、99年度偵抗字第1411號、99年度偵抗字第1498號之卷宗可稽。
㈡聲請人雖聲請羈押被告陳忠誠、陳昱瑋,然被告2人所涉上
開犯行,業經聲請人於99年12月25日以98年度偵字第23930、25089號提起公訴,並於99年12月30日繫屬本院(案號為99年重訴字23號),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23930、2508
9號起訴書在卷可稽。是被告2人所涉前開案件現既已起訴繫屬本院,則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本院為本裁定之時,已無再為准予「偵查中羈押」之必要,因認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佑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宏璋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