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214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中國名機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中國名機企業社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書記官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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