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70號原告乙○○
號被告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價額依公告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800元(計算式:
11,400×12=136,8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