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35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文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219號、第1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文楠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蕭文楠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於訊問被告後,於民國110年1月27日裁定予以羈押。嗣檢察官借提被告執行另案應執行之拘役40日(刑期起算日期為110年2月19日),被告並已於110年
2月19日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有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被告羈押原因已消滅,應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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