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4號上訴人 陳昱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0年度簡字第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54,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黃振祐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