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74號上訴人即被告 梁牧養 被上訴人即原告潘孟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
二、經查:
(一)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主文第1項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230元。
(二)上訴人就本院判決主文第2、3、4項非因財產權之訴部分,依上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
(三)以上,合計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萬273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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