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1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11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3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5年4月28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至96年4月17日止累計新臺幣22,996元未給付,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