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7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722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吳儀貞 被告千幅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張秀杏 人被告 游家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零壹萬壹仟伍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保證書第7條、約定書第20條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6、第7頁反面、第8頁反面、第9頁反面),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千幅有限公司(下稱千幅公司)於民國103年12月23日邀同被告張秀杏(下稱張秀杏)、游家松(下稱游家松)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保證書,保證就千幅公司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債務)及將來對原告所負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本金新臺幣(下同)800萬元限額內與千幅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並約定如被告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再給付按原告公告之基準利率加計年率1.39%計算之遲延利息,及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嗣千幅公司於104年6月24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4筆,金額合計為400萬元,每筆借款金額、餘欠本金、借款起訖日、最後付息日、利率、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清償方式均為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詎千幅公司僅償還本金98萬8,443元,及繳付利息至如附表所示「最後付息日」欄位所示日期後即未依約履行,尚欠原告本金301萬1,55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等,依兩造所簽訂之約定書第5條第1款、第6條第1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而張秀杏、游家松為千幅公司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其所保證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送達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催告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放款(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5-16、68-74頁),互核相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本件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均已於相當時期合法送達被告,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本院審酌前揭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書記官楊其康附表┌─┬──────┬──────┬───────┬───────┬──────────────┬──────────────────┐│編│借款金額│餘欠金額│借款期間│最後付息日│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新臺幣)││├─────┬────────┼─────────┬────────┤││││││計算標準│起迄日│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定利率百分之十計收│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1│400,000元│301,162元│自104年6月24日│105年10月24日│年息3.970%│自105年10月25日│自105年11月25日起│自106年5月25日起│││││起至109年6月24│││起至清償日止│至106年5月24日止│至清償日止│││││日止││││││├─┼──────┼──────┼───────┼───────┼─────┼────────┼─────────┼────────┤│2│1,600,000元│1,204,651元│自104年6月24日│105年10月24日│年息3.970%│自105年10月25日│自105年11月25日起│自106年5月25日起│││││起至109年6月24│││起至清償日止│至106年5月24日止│至清償日止│││││日止││││││├─┼──────┼──────┼───────┼───────┼─────┼────────┼─────────┼────────┤│3│400,000元│301,148元│自104年7月1日│105年11月1日│年息3.970%│自105年11月2日起│自105年12月2日起至│自106年6月2日起│││││起至109年7月1│││至清償日止│106年6月1日止│至清償日止│││││日止││││││├─┼──────┼──────┼───────┼───────┼─────┼────────┼─────────┼────────┤│4│1,600,000元│1,204,596元│自104年7月1日│105年11月1日│年息3.970%│自105年11月2日起│自105年12月2日起至│自106年6月2日起│││││起至109年7月1│││至清償日止│106年6月1日止│至清償日止│││││日止││││││├─┼──────┼──────┼───────┴───────┼─────┴────────┴─────────┴────────┤│合│4,000,000元│3,011,557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