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10號債務人 程玉君 即 程金金 代理人 黃志文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件:
1.提出債務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雇主出具自
101年10月至103年11月薪資明細表。
2.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3.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1年10月
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說明債務人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建物為何人所有,債務人基於何關係居住使用。
5.說明債務人每月支出交通費1,500元、電話費750元之計算方式及必要性。
6.提出環宇商業有限公司、東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表(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該等公司於解散前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報表。
7.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相關社會補助或保險給付?若是,
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8.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