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61號原告 李世傑 被告 陳鐘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簡字第779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洪翠芬法官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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