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38號原告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漢 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7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書記官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