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503號原告昇鴻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鴻翔 訴訟代理人 李幸樺 被告美源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伯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參仟伍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11月起陸續向原告購買如附表所示之污水處理槽等設備,貨款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21萬7,655元,原告完成出貨後,開立請款發票,而被告僅支付13萬4,120元,另開立到期日為104年4月30日、面額66萬5,635元之支票乙紙交付原告,詎該支票屆期提示,遭銀行以存款不足退票,被告受領貨品至今已逾7個月,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清償,為此,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及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聲明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訂貨單、送貨單暨發票為證,而被告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
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本院審酌上述證據資料及全辯論意旨,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貨款及遲延利息,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政宗
法官王婉如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董怡湘┌───────────────────────────────────────────┐│附表:│├──┬───────┬───┬─────┬──────┬────────┬──────┤│編號│貨品名稱│數量│價金│交貨日│訂貨單、送貨單暨│備註│││││新臺幣│民國年月日│發票││├──┼───────┼───┼─────┼──────┼────────┼──────┤│1│FRP預鑄式污水│1套│3萬3,333│102.11.24│本院卷第36頁││││處理槽││││││├──┼───────┼───┼─────┼──────┼────────┼──────┤│2│FRP人 孔頸 │3個│6,900│102.11.24│本院卷第36頁││├──┼───────┼───┼─────┼──────┼────────┼──────┤│3│FRP預鑄式污水│1套│3萬3,333│102.12.7│本院卷第36頁││││處理槽││││││├──┼───────┼───┼─────┼──────┼────────┼──────┤│4│FRP人孔頸│3個│6900│102.12.7│本院卷第36頁││├──┼───────┼───┼─────┼──────┼────────┼──────┤│5│FRP預鑄式污水│2套│6萬1905│103.3.13│本院卷第37頁││││處理槽││││││├──┼───────┼───┼─────┼──────┼────────┼──────┤│6│FRP預鑄式污水│1套│22萬5,000│103.11.15│本院卷第6、12、││││處理槽││││16頁││├──┼───────┼───┼─────┼──────┼────────┼──────┤│7│φ50鑄鐵人孔蓋│1組│2,000│103.11.15│本院卷第7、12、││││組││││16頁││├──┼───────┼───┼─────┼──────┼────────┼──────┤│8│SUS導桿│1式│4,500│103.11.15│本院卷第8、12、││││││││16頁││├──┼───────┼───┼─────┼──────┼────────┼──────┤│9│160人份FRP預鑄│1套│38萬3,000│103.11.23│本院卷第9、13、│已扣除鼓風機│││式污水處理槽││││16頁│1萬7,000│├──┼───────┼───┼─────┼──────┼────────┼──────┤│10│160人份FRP伸縮│6個│4,800│103.11.23│本院卷第10、13、││││式人孔頸││││16頁││├──┼───────┼───┼─────┼──────┼────────┼──────┤│11│160人份FRP預鑄│1套│38萬3,000│104.1.14│本院卷第9、14、│已扣除鼓風機│││式污水處理槽││││17頁│1萬7,000│├──┼───────┼───┼─────┼──────┼────────┼──────┤│12│40人份FRP傳統│1套│1萬5,000│104.1.30│本院卷第11、15、││││化糞池││││17頁││├──┼───────┼───┼─────┼──────┼────────┼──────┤│13│營業稅稅金││5萬7,984││││││(5%)││││││├──┴───────┴───┼─────┼──────┼────────┼──────┤│合計│121萬7,655││││├──────────────┼─────┼──────┼────────┼──────┤│已付│13萬4,120││││├──────────────┼─────┼──────┼────────┼──────┤│未付│108萬3,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