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45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45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4562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務人 蘇金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柒仟參佰參拾玖元,及其中肆萬捌仟柒佰零柒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求償門號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共捌萬捌仟陸佰參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20/12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共計5門,合計積欠電信費用新臺幣$137339元整(已包含違約金即求償門號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共$88632元)。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含專案補貼款的請求金額及扣除補貼款後本金$48707元之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務人戶籍謄本、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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