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8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新富指定辯護人本院約聘辯護人張家慶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進行審理程序後,於民國109年7月9日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起訴後由受命法官承辦,二案為相牽連案件,有進行合併審理之必要,應再開本件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郭振杰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書記官簡毓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