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3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881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蔡奇宏 債務人 陳淑婧黃良明 之繼承人
黃誌評 兼黃良明之繼承人
黃誌祥 兼黃良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良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如附表一所示之逾期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如附表二所示之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項仁玉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一:欠租及逾期違約金計算明細表租金期間(註1)欠繳租金(註2)應繳逾期違約金(依註3方式計算)110/2/1~110/8/291,130元自民國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合計1,130元附表二:欠租及逾期違約金計算明細表租金期間(註1)欠繳租金(註2)應繳逾期違約金(依註3方式計算)110/8/30~110/12/31706元自民國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11/1/1~111/12/312,628元自民國112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12/1/1~112/12/312,628元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合計5,962元註1:日期格式**/**/**即民國**年**月**日。
註2:新臺幣元。
註3:逾期違約金計收方式,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五,但逾期二日以
內繳納者,免予計收。逾期繳納一個月以上者,未滿二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
;逾期繳納二個月以上者,未滿三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五,依此類推,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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