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原告 韓建國 被告 張育誌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交易字第7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張育誌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韓建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陳協奇法官陳嘉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