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救字第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救字第22號抗告人 張大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
3年4月3日本院103年度救字第2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陳鴻斌法官陳金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書記官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