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8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8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68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理人 蔡豐任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正雄
劉美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壹萬叁仟肆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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