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41號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洪英洲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6,402元,及其中79,241元自民國95年3月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8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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