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300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0097號

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債務人 賴彥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並請求准予換發債權憑證。然查債務人之住所地為高雄市新興區,非在本院轄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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