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578號債權人 劉松江 代理人 潘奎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有羽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若以匯票繳費,受款人應記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㈡確認本件聲明請求「連帶」給付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㈢查報請求金額計算式。
㈣提出承攬契約存在及工作施工完成之釋明資料。
㈤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