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55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553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陳永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柒仟伍佰伍拾貳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永成於91年12月2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427,552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5539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10253│陳永成│自民國94年1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元││月05日起│││├──┼──────┼─────┼──────┼─────┼───────┤│002│新臺幣3770元│陳永成│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2月22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