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8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智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智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智雄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法務部○○○○○○○○○○○執行中,經奉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56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基簡字第771號、106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3月、7月(共2罪)、2年(共3罪)、5年(另併科罰金刑)確定,上開案件之有期徒刑部分,嗣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83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111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6年9月2日起入監執行前揭案件,現在法務部○○○○○○○○○○○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1年9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66730號函核准其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3年10月1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90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3年7月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9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667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