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聲抗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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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聲抗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聲抗字第37號抗告人 黃文潭 抗告人 戴寶 (原名: 黃戴寶 )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迴避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第一審裁判費」之記載,應更正為「抗告裁判費」。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連士綱
法官黃乃瑩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