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災補償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46號原告 郭怡伶 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 律師複代理人 李明憶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6萬9,2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6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