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保險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保險字第55號原告芃利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 律師被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 律師複代理人 曹麗文 律師被告臻萬勝通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7月1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