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275號聲請人 吳敏 相對人 林美女 債務人 吳忠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林美女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
人吳忠峰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墊款、透支、保證,設定新臺幣(下同)7,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未約定,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吳忠峰於98年11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8,000,000
元,借款期限至105年7月19日止,債務人並簽發發票日均為102年3月29日,票面金額均為600,000元,未載到期日之本票11紙交聲請人收執。雙方並約定如未按期攤還,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聲請人於103年7月9日向債務人提示竟未獲付款,尚積欠本金7,4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11件、借貸契約書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建物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5年度司拍字第27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50-248│建│2435.07│10000分之148│└──┴───┴────┴───┴───┴─┴────┴───────┘┌─────────────────────────────────────┐│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27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九│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14│臺南市北區北│臺南市北│9層樓房│80│80│平│鋼筋│10│平│全部│││99│成路128巷○○○區○○段│鋼筋混凝│.4│.4│方│混凝│.1│方│││││弄12號九樓│50-248地│土造│1│1│公│土造│5│公││││││號││││尺│││尺││├──┴─┴──────┴────┴────┴─┴─┴─┴──┴─┴─┴──┤│共有部分:北安段1569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96││共有部分:北安段157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8│└─────────────────────────────────────┘┌───────────────────────────────┐│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27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地│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下││││││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002│15│臺南市北區北│臺南市北│9層樓房│15│15│平│56分之│││64│成路128巷○○○區○○段│鋼筋混凝│.7│.7│方│1││││弄6號地下室│50-248地│土造│5│5│公│││││底1層│號││││尺││├──┴─┴──────┴────┴────┴─┴─┴─┴───┤│共有部分:北安段157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8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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