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4337號債權人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羅文忻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民國104年10月5日逾期手續費新台幣100元收取依據(該筆金額尚未屆期)。
二、債務人羅文忻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