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8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38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理人 李祥銘 相對人即債務人采昇日式料理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鍾兆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柒仟捌佰叁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