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6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66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肆萬伍仟肆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肆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簡易庭法官傅曉瑄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