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6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658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捌仟叁佰貳拾壹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叁萬零柒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臺幣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簡易庭法官傅曉瑄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