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766號上訴人 華麗貞 被上訴人 華白彩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
9年7月3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8月12日送達於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繳納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是本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書記官廖俐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