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贈與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822號原告 魏瓊芬
魏靜宜
魏欽益 魏欽章 魏幸慈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光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麒麟 、 張仲仁 、 張碧 如間請求給付贈與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