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441號債權人劉備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NURULHUDAMUTIAH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貴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三、債務人NURULHUDAMUTIAH最新之居留址。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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