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3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372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務人 林愛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柒仟玖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本金肆拾叁萬柒仟玖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
7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㈡、債務人向債權人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00-000:借款年利率以百分之十一點一計算利息。
㈢、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6年3月24日止,尚有新臺幣437929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