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426號
抗告人 王碧俠
訴訟代理人 王繼慈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忠孝新城公寓大廈委員、 于美麗 、 鄭匡評 、 洪櫻娟 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6日本院110年度補字第242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書記官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