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63號
原告羅一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姜泓名 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書記官廖健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63號
原告羅一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姜泓名 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書記官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