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8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東山(原名蕭鳳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政府採購法罪案件,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6年執聲付字第1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東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東山因採購法罪案件,經本院以10
5年度聲字第2334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3年5月13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年9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9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601793
46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黃雅芬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志安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